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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沅水流域沅陵段禁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02 09:38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2-016284
  • 文号:沅政通〔2022〕11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2─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7-01
  • 签署日期:2022-07-01
  • 登记日期:2022-07-01
  • 所属机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2-07-01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2022─00001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沅水流域沅陵段禁捕的通告

沅政通〔202211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发〔202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沅水干流及沅水的一级、二级支流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沅陵县行政区域内沅水干流及沅水的一级、二级支流水域(以后省划定的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除外)。

二、禁捕期限:202271日至20301231日。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刺网、拦河撑架敷网(俗称抬网)、钩刺耙刺(俗称锚鱼、武斗竿)、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虾笼)、鸬鹚等一切禁用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在县域禁捕范围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四、严禁以下事项:1.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2.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3.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4.收购、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5.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湖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沅陵县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限11线1钩(单钩)。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保持垂钓规模总体合理,严禁以下事项:1.利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2.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垂钓;3.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手段钓鱼、射鱼;4.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5.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七、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禁捕水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负责加强对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集中整治等执法行动,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凡干扰、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454236812(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10(县公安局)、0745-4224157(县市场监管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331日发布的《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流域沅陵段禁捕的通告》(沅政通〔20212号)同时废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271

(此件公开发布)

     《通告》起草说明

     通告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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