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沅政通〔202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以村组集中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成立沅陵县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调度下,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乡镇(含太常、深溪口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村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纠纷处理和申请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 10月31 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相关法人、村组、个人要积极配合实事求是进行指界,单位指界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个人指界须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特此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