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级响应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2-10 17:12


各乡镇监管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及相关性产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根据湘药监发〔2020〕6号文件要求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级响应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的推荐中药处方并经省局备案后调配包装好的方剂,无须提供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购进销售记录,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和追溯。

二、在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需延期的,应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药品零售企业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非械字号口罩的,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区分管理,存放于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区域,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购进“三无”产品和无合格证的产品。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械字号口罩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索证索票,并建立购销记录。

五、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知》,各药品经营企业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脑炎防治、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六、各经营企业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确保市场稳定和产品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