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6-09 09:38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我县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特别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登记补交出让金工作,解决历史遗留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上市交易问题,满足群众迫切需求,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4号),起草了《关于规范县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二、主要内容
《请示》共有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转让行为的定义,依法准予转让的个人名下住房类型,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住宅房屋转让登记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行为是指住宅房屋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予、交换、继续等方式将房屋转让的行为。
二是可以依法准予转让的划拨土地个人名下的住房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私房等
三是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请示》明确了办理住房转让登记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改房土地出让价款按我县相应区域基准地价60%的标准补缴;其他住房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70%的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性质继续保留为划拨的按不动产计税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四是对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已完成房屋产权转让登记,而土地未办理过户的,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也可以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
五是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六是本通知使用于县本级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