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级划拨土地住房转让管理事项的
批 复
沅政函〔2020〕46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规范县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请示》(沅自然资〔2020〕52号)收悉,为规范我县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住房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方式将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私房等)依法准予转让。
三、办理住房转让登记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改房土地出让价款按我县相应区域基准地价60%的标准补缴;其他住房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70%的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性质继续保留为划拨的按不动产计税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已完成产权转让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未过户的,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也可以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
五、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六、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请你局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等工作。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