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16:50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沅政办发〔2024〕7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衔接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2.4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2.5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3.预警和预防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警措施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5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环境监测
4.6应急处置
4.7安全防护
4.8事件通报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分析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物资设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6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满足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整合沅陵县现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网络以及相关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机制和管理体系;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和防范系统;确保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做到领导得力、决策正确、指挥得当、实施有效;进一步增强沅陵县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的处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编。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23调整版)》《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为处置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沅陵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具体类别如下: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导致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2)在企业之外公共区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地表水、土壤、环境空气以及地下水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5)安全事件发生时带来的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沅陵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沅陵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沅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沅陵县沅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沅陵县酉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沅陵县地震应急预案》《沅陵县防汛应急预案》《沅陵县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灾害应急预案》《沅陵县县城供水应急预案》《沅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1.5预案衔接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沅陵县。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与上级预案的衔接
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移交指挥权。总体而言,本预案的修编服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当环境突发事件影响超沅陵县范围时,应当启动《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统一指挥处理。
(2)与《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衔接
当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监测发现可能会发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时,应立即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提供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负责组织专家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分析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风险,包括可能发生及持续的事件、类型、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潜在危害等。
(3)与沅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根据《沅陵县沅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沅陵县酉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污染源制定污染处置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协调周边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与《沅陵县县城供水应急预案》的衔接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时,启用《沅陵县县城供水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保证应急措施的连贯性。沅陵县沅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南二水厂与沅陵县酉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泉山水厂互为备用,两个水厂均有供水管网与县城相连通。当其中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及其水厂发生供水能力下降或供水水质超标时,应启动另一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沅陵县县城进行紧急供水,确保城市用水稳定及安全。
(5)与《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
当发生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与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有关预案的相互衔接;当发生流域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无法控制在园区范围内,园区需要外部救援时,启动《沅陵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沅陵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应接受沅陵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园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6)与上游县境预案衔接
沅水上游为泸溪县沅水段,当沅水上游泸溪县来水水质超标时,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与《泸溪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沅陵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县直单位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时候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对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等信息数据库;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由污染处置组、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管理监督各企业救援组织,各企业应急救援组织负责环境突发事件的报告和环境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县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为符合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困难群众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县财政局:保障应对环境应急所需的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组织制订、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规划与选址,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参与选定适合建设临时避难所的场地。建筑设计与施工指导,提供临时避难所建筑设计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确保其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监督施工过程,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避难所能够尽快投入使用。负责协调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供水、排水、供电、照明等设施。保障避难所内的人均居住面积及卫生设施符合标准。房屋质量与安全监管,对采用既有建筑作为临时避难所的房屋应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利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数据;协调、实施相应地表水体的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流域水环境事件、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畜禽水产的生产场地及产品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牲畜水产品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局:督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参与事件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调控工作。
县林业局: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和指导林业生态保护修复。
县地震局:负责震害预测,震级和灾情通报及地震灾害评估。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乡镇(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县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
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国网沅陵供电分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电力调度和电力监控大数据分析。
(4)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等。
2.3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1)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对需要省、市协调处置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在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向省、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并结合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①污染处置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②专家咨询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牵头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生态损害赔偿等领域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③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④医学救援组
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⑤应急保障组
组成: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⑥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组
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⑦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⑧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牵头,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2.4各乡镇(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或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2.5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相近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3.预警和预防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区域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区域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环境应急局办公室报告。
针对管辖区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县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预警发布
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局。
特殊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令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预警支持系统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及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的联系。
(2)建立全县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预警)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预警)四级。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蓝色预警):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其他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黄色预警):
①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下;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物种受到破坏;
⑤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⑥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
①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②因突发环境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
①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②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⑤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⑥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县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水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通过对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性的分析,根据危险事件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沅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及一般环境事件。
4.2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2)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功能(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保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市人民政府、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功能(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保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突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本县和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2)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环境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组织环境监测,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及第三方进行监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以便对事件及时正确进行处理。
(1)布点原则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并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对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消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布点方法
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对水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
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县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的上方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也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4.6应急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①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②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③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④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筛选出的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事件应急卡。
(2)危险区的隔离
①事件现场隔离区划定方式、方法
为防止有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危害,确定各个区域的安全和危险,按区域的危险程度,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
根据环境事件的性质、风向、风速、河水流向等因素,以及事故中心区的位置,按照事故中心区、事故波及区、事故影响区和事故安全区的分类,以事故中心为中点,在道路进出口、居民活动地等地方,用护栏和彩带设置醒目的警戒标识,在事故中心区位置,事故波及区和事故影响区三个区域范围内,写上“事故处理、禁止通行”字样,情况允许时,设置一个警戒人员看护和解释。专业警戒必须穿保安服装,若政府其他部门的人员参与警戒,必须穿正规服装。
②事件现场隔离方法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有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置人员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警戒区域由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保卫组在警戒线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或画警戒线。
③事件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事件发生后,应根据污染泄漏的扩散情况,所波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并且迅速请求当地政府及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以便救援人员能够迅速地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工作。
发生事故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根据事故大小等状况确定危险区、安全区。根据危险物质泄漏情况建立警戒区,对污染危险区采用拉警戒线、挂警示牌等方式隔离,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4.7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9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4.10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应急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环境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2)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分析评估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环境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2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县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3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4技术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环境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2)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环境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6监督检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