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发〔2020〕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沅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沅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体推进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8〕1号)、《怀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怀政办函〔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沅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参与承建沅陵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承办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以虚假资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在延期完工期限内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书面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后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协同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期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沅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