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9-27 14:26
沅政办发〔2021〕15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沅陵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沅陵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沅办〔2021〕5号)和《沅陵县关于继续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沅办发〔2021〕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延续期内(2021-2023年)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县本级预算安排用于乡村振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要求
第四条 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对跨省或跨县就业且从未享受过交通补助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乡、村生产加工车间和带动脱贫户就业的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 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第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要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产业链、产业片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第六条 财政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帮扶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各类帮扶资金参与乡村振兴,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财政衔接资金的分配和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20日以前,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划和次年年度计划,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
(二)次年元月底以前,由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的建议方案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结合当年预算资金规模,提出《沅陵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初使用方案(草案)》。
(三)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沅陵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初使用方案(草案)》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四)3月底前,领导小组印发《沅陵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初使用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4月10日前,领导小组根据《沅陵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初使用方案》分批次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六)7月10日前,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上级要求,提出调整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8月1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沅陵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中调整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九条 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县财政局设立“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省、市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和统筹整合的财政衔接资金(县本级预算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除外)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到户的补助性资金,依据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对于基本建设、产业发展类资金应遵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资金,在确认已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根据《沅陵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申请表》,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资金,须通过财政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后,根据《沅陵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申请表》和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对分期付款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结论核拨尾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后,应根据以下资料凭据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填写完整的《沅陵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申请表》。
(三)项目前期相关文件。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及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属招投标范围的,附招投标相关手续资料等。
(四)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施工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
(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决算审计结论。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直接受益的,应含受益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名册。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公开公示证明图片。
(九)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角度的图片资料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款项:
(一)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凭证、资料的;
(三)超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整改未到位的;
(五)其他不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财政衔接资金严格监管,做到责任到人、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所有到村(居)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均要在项目所在村(居)的政务公开栏或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其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原则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的村(居)委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对于交通、水利、环保、标准化农田建设等类别的项目,其项目主管单位也可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执行。
(一)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类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方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付款约定、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二)根据相关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类项目,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理。
(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村或驻村工作队随意调剂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对该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因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主管单位的申请进行核实,提出调整或变更的建议;
3.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调整或变更计划。
第十七条 对直接支持到户发展产业所扶持的项目,以户为单位由农户自主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带动发展产业的项目,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各类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按规范程序实施项目建设,跟踪监督收益分配的履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合同、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按项目分类归档。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程序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和方式。
(一)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时,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主体要选派熟悉项目、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具体进行验收。必要时,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可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验收依据为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文件和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主要采取查阅项目档案、财务支出及相关财务资料,现场查验项目情况、走访农户等形式进行。
(三)对项目考核和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馈验收意见,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技术负责人和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组织验收,仍未合格的,按合同(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验收对象和内容。
(一)项目验收对象为全县所有实施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乡镇、村、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需要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发展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1.工程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决算情况、项目档案情况等。
①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项目是否公示;项目建设的责任人及施工组织情况;是否就项目实施前后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项目设计方案等要求。
②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专业技术监测监理机构的工程质量合格意见书,主要查验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结论等。
③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决算情况。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施工方办理投资决算,编制决算报告。依据立项的项目计划文件和工程决算报告,查验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支出等情况。
④项目档案情况。主要对建设项目过程、项目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如:有项目建设前后同一角度的照片,工程图纸、工程设计方案、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案等;有项目竣工的后续管理方案等;有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等)。
⑤对公路桥梁、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性项目,项目验收前需有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技术机构的工程质量合格意见。
2.对于农业产业发展等建设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检查验收的内容有:
①项目总投资、总工程量(总规模)、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重点是财政衔接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向、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②项目建设的责任人及具体实施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是否就项目实施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具体情况,对于到户的项目,项目验收时的随机抽查户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20%。
③涉及到户的产业发展项目,要有详细的农户名单、产业规模、项目区域、补助标准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重点项目还需项目建设前后同一角度的照片。
④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负责实施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是否有项目协议书,是否有受益农户的签字认可。
⑤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的影像资料,各类账目,项目后续管理方案,以及实现的绩效目标。
3.其它项目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和章程,按照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反映项目建设的真实情况。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方要全面整理所有技术材料、项目档案和管理资料,同时完成项目决算报告,对于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正式验收。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项目施工方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组开展现场验收。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向领导小组申请派出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六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工作,审定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下达项目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涉农资金整合、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牵头建设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初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投向,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编制项目计划,公示项目库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干,建立本行业项目库,制定本行业年度项目计划,指导乡镇编制项目实施(调整)方案并进行审查报批,对于由本行业实施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精准使用、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拨付资金负完全责任,要全面跟踪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到村到户分类别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核算、档案整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委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衔接资金安排挂钩,并作为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财政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二条 县直相关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实施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村(居)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沅政办函〔2017〕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