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5-04 14:16
沅政办发〔2023〕10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太常、深溪口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沅陵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等,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农科所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科所。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上年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10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按照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确定同等补贴标准。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统筹安排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结余资金可与当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擅自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制定本县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各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并录入财政“一卡通”补贴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总体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具体实施方案,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乡两级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答复群众疑虑,确保家喻户晓、执行无偏差、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