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起草说明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9-10 13:47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根据2023年8月10日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报警及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森防办函〔2023〕8号),特对原《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进行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该《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必要性
我县位于湖南省的西北部,是湖南省版图最大的山区县和林业用地最大的县,全县有林地面积577.3万亩,森林覆盖率76.19%,是湖南省重点林区县和全国一级重点火险等级县之一。近年来,气候异常增多,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根据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在高火险期间由县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制定和颁布《禁火令》,是我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设,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修改过程
森林防灭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森林防灭火工作高度重视,在县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后,取得明显成效。
主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王鸿鹏副县长多次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明溪口镇、盘古乡等单位相关人员就修改《禁火令》进行了座谈、走访、调研,参会人员和被走访群众充分肯定了我县修改《禁火令》的必要性,并对《禁火令》草稿的条款内容进行审议,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一是要明确禁火行为;二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王鸿鹏副县长指示县森林防灭火办公室抓紧重新起草《禁火令》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县森林防灭火办公室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禁火令》草稿进行了修改,拟定了《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把意见稿发到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明溪口镇、盘古乡等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要求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禁火令》共分六条,其中,第一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禁火令》的时间为:自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二条为禁火区域,我县被列为全国一级高火险县林区,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林区。
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要求,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共分以下二款:第一款为具体禁火行为:1.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2.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4.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第二款为告知可以用火的情况:5.严禁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第四条为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第五条为森林火灾举报电话,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并按照2023年8月10日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报警及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森防办函〔2023〕8号)对我县的报警电话进行修改。
第六条规定新修定和颁布《禁火令》实施后,旧《禁火令》(沅政函〔2020〕25号)同时废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草案经过近5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