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5-25 11:09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编制背景
我县现行的《沅陵县关于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沅政办函〔2012〕8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文件已超期服役,且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4、《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1、自原管理办法期满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成立工作小组,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调研、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起草《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缴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2、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新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了意见征求,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说明。5月18日,在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对《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6月15日,对《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网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示;7月17日,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及居民代表举行听证;7月25日完成了《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使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拟定了《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送审稿)》。
3、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县司法局送达了《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细则(送审稿)》进行司法审核,最终拟定《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定稿)》。
三、 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二)收费方式:
(1)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中心向该单位直接收取。
(2)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征,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征。
(3) 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管理服务部门协助收取。
(4) 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较高公信力的社区管理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代收。
(三)收费标准:新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依然沿用原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未有改变。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缴纳。
(3)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4)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物流、快递、教育培训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
(5)客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0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6)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百货等批发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7)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四)收费主体: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卫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五)监管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政策联系方式
政策联系人:向洪琼 联系电话:15211583055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