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起草说明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8-08 09:57

一、出台《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必要性

第一,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怀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为支持建好用好“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

第二,出台《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决策部署的需要,又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

(一)县审改办领导小组召开小组成员会。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和实施规范填报等工作的通知》(怀职转办函〔2023〕1号)文件精神,6月27日上午,县审改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成员单位,传达市里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工作,由审改办对比我县2022年版的行政许可目录清单,备注在省目录清单中,下发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填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保障后续将梳理好的目录在规定的时间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认领事项。6月27日下午,在工作交流群,下发《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和实施规范填报等工作的通知》,要求35个县直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领《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实施机关涉及县、乡镇的事项。并在与相关单位多轮沟通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沅陵县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7日至8月6日将《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在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充分座谈协商沟通。7月27日,召开座谈会,县审改办、县直相关单位、县政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就2023年认领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各参会单位进行面对面交流发言。会上,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他相关单位对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予了充分肯定并进行充分讨论。会后,对会上提出的意见的单位再次进行沟通。

三、主要内容

《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覆盖县乡二级,涉及30个部门共250项行政许可事项,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2023年版县级目录清单(250项)对比2022年县级目录清单(255项),取消了11项,其中5项不在省目录2023年清单中,6项实施机关层级改变不含本县级。

(二)2023年版县级目录清单,根据省目录2023年清单的实施层级,新增6项。

(三)结合实际明确具体实施机关。《县清单》中的事项均为从市级清单中梳理确认,但要根据我县机构设置情况明确、具体地填报有关实施机关名称。例如,《市清单》中“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清单》中明确为“县自然资源局”。

(四)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事项能否在我县实施。在梳理《县清单》中的事项时,有9项事项,市目录标注的实施层级到县,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县里实际情况,县级不认领。

1.【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2)市级目录的实施机关是县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该事项我县公安机关未受委托。

(3)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根据《关于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自然资源部2020年5月1日前已登记的其他矿产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批准的试采、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其后续登记事项均由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或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其中,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后续登记事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根据 湘环发〔2019〕2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附件第十二项“辐射类项目”由省厅审批;怀环发〔2021〕10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第二条 市局负责审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核与辐射等4大类15小类行业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县级只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备案。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开展非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5.【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2013〕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9.【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应急管理部“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自2021年1月26日起移交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受理和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

(2)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县没有该事项办理权限。故该事项不认领。

(五)实施时间的问题。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为不碍于《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布之日起施行。

《沅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过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