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7-31 15: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文综罚字〔2026〕F-4-1号

当事人:沅陵家年华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1222MADXX286B1M

法定代表人:甘**

住   所:沅陵县天宁北路5号(裕泰酒店)5楼

你(单位)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且情节严重一案,经调查:

2026年05月27日,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到沅陵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沅陵县华天“家年华娱乐会所”涉嫌组织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问题线索的函》(沅公函【2026】3号),内容为2026年05月15日凌晨,沅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沅陵派出所共同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开展检查,发现沅陵县华天“家年华娱乐会所”涉嫌组织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现场发现黄**等14名未成年女性在该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属情节严重,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将该线索移交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处理。

2026年05月29日20时05分至2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杨锷(18130521006)、廖周达(18130521015)前往位于沅陵县天宁北路5号裕泰酒店五楼家年华KTV进行现场检查复核,该场所已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甘**取得联系。2026年06月03日09时20分至10时10分,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甘**及场所工作人员到我大队进行情况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

06月03日,依法予以立案;06月0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06月09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事实且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91431222MADXX286B1M)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1222160038)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沅陵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沅陵县华天“家年华娱乐会所”涉嫌组织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问题线索的函》(沅公函【2026】3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公安移送黄**等14人未成年陪侍女性问话笔录及部分客人问话(详见公安移送证据材料附件卷13页-186页),证明当事人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这14名陪侍女性都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4.文书编号为(湘怀沅)文综检字〔2026〕F-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沅陵家年华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存在未成年人参与陪侍的情况进行核实。

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沅陵家年华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存在未成年人参与陪侍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6年07月21日,本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有无违法所得等方面进行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甘**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07月22日,本机关制作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怀沅)文综罚告字〔2026〕F-4-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截止07月30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