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文综罚字〔2026〕F-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3 1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文综罚字〔2026〕F-1号

当  事  人:怀化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12006735603016

法定代表人:李**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福兴数码广场7楼A07号 

你(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且拒不改正一案,经调查:

2026年01月04日,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到红网转来关于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沅陵营业部2025年11月22日组织的“安化茶乡花海、云台山一日游”的旅游活动存在黑导游带团的投诉举报,我局立即予以受理,并于01月08 日至22日进行调查。经查,此次举报黑导游带团问题不成立,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旅行社无法提供旅游行程单的问题,我局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回复并对该旅行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

2026年01月23日,我局又收到该次旅游活动关于黑导游带团等问题的举报,立即予以受理。于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执法人员刘序根(18130521004)、周雄(18130521005)在向沅陵营业部负责人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化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沅陵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只提供旅游包价合同仍无法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包价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属于应报送的经营信息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26年02月0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02月06日,被委托人刘娜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03月18日,案件终结调查。当事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委托人刘*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914312006735603016)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12032)复印件以及刘*本人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了被处罚主体资格;

2. 举报投诉资料2份及执法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

3. 文书编号(湘怀沅)文综检字【2026】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及《旅游包价合同》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和该次旅游活动确实是该公司组织和安排的;

4.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供的《核查情况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本次旅游活动确实没有申办旅游行程单,也没有向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的事实以及该旅行社在2025年2月—2026年2月无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

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认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6年03月19日,本机关制作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湘怀沅)文综罚告字【2026】F-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等权利;截止03月27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且拒不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6项,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同类违法行为的)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