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1-19 16:01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沅政通〔2023〕2号

 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人口状况进行了调查,拟定了《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8日

(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意见反馈受理部门: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指挥部

地址: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沅陵镇鸳鸯山居委会四楼)

联系方式:0745-2599918

 附件: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位于沅陵县龙兴寺西侧(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涉及被征收户41户,被征收房屋总面积3442.2平方米。

二、征收相关人

(一)征收主体:沅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搬迁期限以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为准。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项目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三)因征收造成的固定设备拆装、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房屋合法性认定及违章建筑处理

(一)权属认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2.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被征收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四)用途认定及补偿的界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件,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件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生产性经营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五)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认定: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处理过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

2.处理:1990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12日《沅陵县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沅政办函〔2011〕152号)出台期间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成本法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实行货币补偿;2011年10月12日之后修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但在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砖混房200元/平方米、砖木房100元/平方米、木房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和拆除补助。

七、合法权益存在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有关抵押协议的解除和债务清偿,在房屋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或因债务清偿产生纠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不得影响依法征收。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私有住宅的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视情况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房屋评估价值+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奖励补助,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面积价格差+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2次,水电拆装除外)+搬迁费(2次)+临时安置费+奖励+补助。

(2)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调换标准。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即对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互补差价。

(3)产权调换房源。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在县城内楼盘提供现房或期房。

(4)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二)单位住宅(存量公房)及办公用房的补偿

l.货币补偿

属于国家企事业单位住宅及办公用房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所得补偿费=房屋评估价值+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面积价格差+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2次,水电除外)+搬迁费(2次)+临时安置费,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

(三)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房屋评估价值+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面积价格差+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部分面积)+装饰装修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2次,水电除外)+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2次),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

补偿费用的发放程序和方式在协议中具体明确。

九、私有住宅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的调换过程中存在货币补差的情况,一律按照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予以计奖)。

1.货币补偿的奖励

(1)签约奖

①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3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②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③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④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90日后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

①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30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②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31日至60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④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60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3)鼓励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征收协议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人私有住宅合法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分别给予6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奖励。

2.产权调换的奖励

(1)签约奖

①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3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②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③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④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90日后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

①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30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②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31日至60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④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60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二)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三)住房保障补助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助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四)奖励兑现。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和缴费清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十、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一)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水、电缴费清单等相关手续交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办理委托手续,由受委托人代理办理。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十一、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2.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本方案仅适用于沅陵县博物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沅陵县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附件:

沅陵县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