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8-22 10:03
一、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陈震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案
2023年3月20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烟花股执法人员对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陈震与员工印玉香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均有减轻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随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23年4月20日前整改完毕。
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沅陵县六妹批发部经营业主刘朝拾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9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陵县六妹批发部经营业主刘朝拾的经营场所、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沅陵县六妹批发部仓库(2个)内储存有9种类型62箱(件)烟花爆竹,发现该批发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且经营业主刘朝拾未申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随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勘验笔录》,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将存放在沅陵县六妹批发部仓库(2个)内的9种62箱(件)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并转移至沅陵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仓库暂存。
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20300元,并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 9 种62 箱(件)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沅陵县五强溪镇金龙超市经营业主唐春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陵县五强溪镇金龙超市经营业主唐春辉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超市二楼住房客厅内存放有星城之焰烟花20件(166发/1162克),吉祥富贵烟花30件(80发/800克),喜迎天下烟花9件(100发/1000克),发现该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且经营业主唐春辉未申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勘验笔录》,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将唐春辉存放在住房客厅内的59件烟花予以扣押并转移至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仓库暂存。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 59 件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四、沅陵县海平烟花鞭炮店超量储存案
根据线索,2023年6月8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陵县海平烟花鞭炮店的储存(零 售)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 300 箱/300千克,店内实际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691 箱,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箱数超限存率为 130%,折合总药量 500.85 千克,药量超限存率为 66.95%。海平烟花鞭炮店自 2022年12月28日至 2023年6月23日 ,在 180 日内该烟花鞭炮店主要负责人周安课先后三次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4900元、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周安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五、沅陵县鑫达汽车修理厂特种作业人员张伦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23日,接群众举报称沅陵县鑫达汽车修理厂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对该修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沅陵县鑫达汽车修理厂特种作业人员张伦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