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医保处字〔2026〕第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9-20 09:16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慈爱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52431222320502****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张沅公路黄华溶路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宋*敏

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2026年05月27日-05月28日怀化市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涉及2024年01月0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了交叉检查。2026年6月8日市交叉检查组将《沅陵慈爱医院交叉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本机关。移送涉嫌“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开药、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38项问题,其中住院28项问题,门诊10个问题。2026年6月1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住院问题

1.过度检查

(1)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根据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肌钙蛋白Ⅰ测定用于诊断心肌梗死、评估心肌损伤程度,并辅助判断预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非心肌梗死患者收取肌钙蛋白Ⅰ测定费,属于过度检查。如:刘*(住院号:ZY0009280)、张*龙(住院号:ZY0008748)。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110次,涉及金额2640.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74.34 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金额854.91元,最终涉及违规基金919.43元。

(2)B型钠尿肽测定。根据根据临床检验意义及《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B型纳尿肽定量(BNP)测定一般用于心衰诊断、危险分级、疗效监测和预后评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将B型钠尿肽测定作为患者的常规检查,对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查,属于过度检查。如:罗*碧(住院号ZY0007631)、瞿*军(住院号ZY0010266)。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50次,涉及金额2144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41元。

2.重复收费

(3)床位费。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床位费的计价单位为日。经现场检查,该院存在收取床位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属于重复收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收取床位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属于重复收费。如:张*英(住院号:ZY0010116)、赵*瞳(住院号:ZY0009401)。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103次,涉及金额1249.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39.45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金额629.08元,最终涉及违规基金210.37元。

(4)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同时收费。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同时采用了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中的两项或者三项,按收费标准最高的服务项目计费,不可叠加计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同时收费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如:舒*华(住院号:ZY0009409)、向*平(住院号:ZY0010519)。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28次,涉及金额1036.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96.30元。

(5)局部浸润麻醉。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局部浸润麻醉不可按次收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一次局部浸润麻醉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如:何*龙(住院号:ZY0009803)、龙*(住院号:ZY0009979)。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49次,涉及金额806.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1.71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金额447.62元,最终涉及违规基金94.09元。

(6)抢救费。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抢救费的计价单位为日,抢救费按天(24小时)计费,时间计算自抢救实施到抢救撤消为止,不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算。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同人同天全额收取大抢救/中抢救/小抢救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如:谢*稳(住院号:ZY0006292)、向*成(住院号:ZY0010318)。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5.5次,涉及金额504.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8.74元。

(7)换药(特大、大、中、小换药)。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换药不可按次收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一次伤口换药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如:全*任(住院号:ZY0008716)、王*磊(住院号:ZY0005896)。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20次,涉及金额364.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4.64 元。

(8)护理费。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换药不可按次收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一次伤口换药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如:张*树(住院号:ZY0007100)、田*政(住院号:ZY0010363)。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9次,涉及金额209.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0.47 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数据,最终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4.85元。

(9)中医拔罐。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中医拔罐计价单位为次。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同人同时收取中医拔罐数量大于1,属于重复收费。如:石*成(住院号:ZY0007834)、李*英(住院号:ZY0007873)。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6次,涉及金额54.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6.29元。

(10)骨密度测定。依据《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骨密度测定计价单位为“次”。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院存在同次诊疗收取多次骨密度测定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如:向*平(住院号:ZY0045)。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1次,涉及金额40.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6.90元。

3.超标准收费

(11)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规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计价单位为每部位,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40元。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同时给患者行多个部位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收取多次全价费用,未按第二个及以上部位40元收取,属于超标准收费。如:胡*明(住院号:ZY0008571)、申*(住院号:ZY0008691)。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7次,涉及金额168.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2.91元。

4.分解收费

(12)尿液分析。依据《怀化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规定,尿常规含尿液分析。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收取尿常规同时收取尿液分析,尿液分析属于分解收费。如:邓*菊(住院号:ZY0006544)、李*(住院号:ZY0006672)。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20次,涉及金额120.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0.65元。

5.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3)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根据药品说明书: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抑酸药。主要用于:①消化性溃疡出血、弥漫性胃粘膜病变出血、吻合口溃疡出血、胃手术后预防再出血等。②应激状态时并发的急性胃粘膜损害和阿司匹林引起的急性胃粘膜损伤;亦常用于预防重症疾病(如脑出血、严重创伤等)应激状态下应激性溃疡大出血的发生;③全身麻醉或大手术后以及衰弱昏迷患者防止胃酸反流合并吸入性肺炎。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部分患者开具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不符合其适应症范围,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宋*云(住院号:ZY0006528)、全*华(住院号:ZY0008036)。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647次,涉及金额11968.6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044.09元。

(14)法莫替丁注射剂。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根据药品说明书文件规定:注射用法莫替丁适应症为①消化性溃疡出血。②应激状态时并发的急性胃黏膜损害,和非甾体类抗炎药引起的消化道出血。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使用法莫替丁与适应症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杨*(住院号:ZY0011306)、陈*蓉(住院号:ZY0010297)。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553次,涉及金额17914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039.99元。

(15)注射液硫代硫酸钠。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②根据药品说明书,注射液硫代硫酸钠主要用于氰化物中毒,也可以用于砷、汞、铅、铋、碘中毒。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患者使用注射液硫代硫酸钠与药品说明书不符属于超适应症用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田*平(住院号:ZY0007500)、田*生(住院号:ZY0008700)。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101次,涉及金额6868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615.98元。

(16)烟酰胺。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烟酰胺为限烟酸缺乏症患者。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使用烟酰胺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罗*(住院号:ZY0011018)、覃*国(住院号:ZY0011154)。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1230次,涉及金额3460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254.66元。经现场核查,核减2026年智能监管3、4月已扣金额10526.43元,最终涉及违规医保基金12728.23元。

(17)复方氨基酸(18AA-Ⅱ)。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方氨基酸(18AA-Ⅱ)为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使用复方氨基酸(18AA-Ⅱ)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向*友(住院号:ZY0010160)、李*武(住院号:ZY0010406)、覃*振(住院号:ZY0011398)。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417次,涉及金额14595.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809.30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金额7315.8元,最终涉及违规基金2493.5元。

(18)限制性范围用药-中/长链脂肪乳(C8-24)/中/长链脂肪乳(C8-24Ve)注射剂。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使用中/长链脂肪乳(C8-24)、中/长链脂肪乳(C8-24Ve)注射剂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田*仁(住院号:ZY0011239)、宋*秀(住院号:ZY0010191)、田*仁(住院号:ZY0009379)。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4次,涉及金额240.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1.30元。经复核,该项问题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与2026年本次市交叉检查存在重复年度数据,经比对两次检查的违规数据后,核减2025年沅陵县医疗保障专项检查已退回金额41.3元,最终涉及违规基金120元。

二、门诊问题

1.重复开药

(1)地平类。经查看门诊资料,发现该院存在无正当理由开具地平类(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两种及以上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属于重复开药。如:龚*伟(门诊号:7776)、滕*云(门诊号:6142)。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该院上述问题共涉及数量1316次,涉及违规金额862.0元,按检查时间段该院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涉及基金损失579.4元。

2.门诊统筹超量开药

(2)麝香保心丸。根据临床用药规范,药品代码为:ZA12AAS0340010100674对应的药品:麝香保心丸,一天内最大购药数为184丸。经查看门诊资料,发现该院部分患者一天内实际购药数量超过184丸,属于超量开药。如:刘*芳(门诊号:8310)、向*成(门诊号:5849)。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该院上述问题共涉及数量130次,涉及违规金额139.3元,按检查时间段该院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涉及基金损失93.62元。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3)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根据药品说明书: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抑酸药。主要用于:①消化性溃疡出血、弥漫性胃粘膜病变出血、吻合口溃疡出血、胃手术后预防再出血等。②应激状态时并发的急性胃粘膜损害和阿司匹林引起的急性胃粘膜损伤;亦常用于预防重症疾病(如脑出血、严重创伤等)应激状态下应激性溃疡大出血的发生;③全身麻醉或大手术后以及衰弱昏迷患者防止胃酸反流合并吸入性肺炎。经现场查看门诊资料,发现该院部分患者开具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不符合其适应症范围,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瞿*英(门诊号:MZ5646),王*华(门诊号:MZ5011)。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该院上述问题共涉及数量416人次,涉及金额10632.4元,按检查时间段该院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涉及基金损失金额7146元。

(4)宁心宝胶囊。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药品使用说明书:宁心宝胶囊为限难治性缓慢型心律失常患者使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使用宁心宝胶囊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张*颜(门诊号:5357)、谢*瑜(门诊号:5527)。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问题涉及418次,涉及金额135.00元,按该院问题时段内医保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0.8元。

(5)银杏达莫注射液。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银杏达莫注射液限住院患者。经查看门诊资料,发现该院门诊患者使用银杏达莫注射液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石*玲(门诊号:5836)、石*玲(门诊号:5796)。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该院上述问题共涉及数量10次,涉及违规金额230.0元,按检查时间段该院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涉及基金损失154.6元。

(6)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限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经查看门诊资料,发现该院门诊患者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与药品目录限制范围不符,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黄*国(门诊号:8198)、黄*国(门诊号:8205)。调取该院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医保结算数据比对,该院上述问题共涉及数量3次,涉及违规金额105.0元,按检查时间段该院综合报销比例67.21%计算,涉及基金损失70.6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患者刘*(住院号:ZY0009280)、张*龙(住院号:ZY0008748)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过度检查(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患者罗*碧(住院号ZY0007631)、瞿*军(住院号ZY0010266)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过度检查(B型钠尿肽测定)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患者张*英(住院号:ZY0010116)、赵*瞳(住院号:ZY0009401)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床位费)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患者舒*华(住院号:ZY0009409)、向*平(住院号:ZY0010519)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同时收费)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患者何*龙(住院号:ZY0009803)、龙*(住院号:ZY0009979)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局部浸润麻醉)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患者谢*稳(住院号:ZY0006292)、向*成(住院号:ZY0010318)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抢救)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患者全*任(住院号:ZY0008716)、王*磊(住院号:ZY0005896)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换药(特大、大、中、小换药))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患者张*树(住院号:ZY0007100)、田*政(住院号:ZY0010363)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护理费)的事实。

第十组证据:患者石*成(住院号:ZY0007834)、李*英(住院号:ZY0007873)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中医拔罐)的事实。

第十一组证据:患者向*平(住院号:ZY0045)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骨密度测定)的事实。

第十二组证据:患者胡*明(住院号:ZY0008571)、申*(住院号:ZY0008691)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的事实。

第十三组证据:患者邓*菊(住院号:ZY0006544)、李*(住院号:ZY0006672)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分解收费(尿液分析)的事实。

第十四组证据:患者宋*云(住院号:ZY0006528)、全*华(住院号:ZY0008036)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的事实。

第十五组证据:患者杨*(住院号:ZY0011306)、陈*蓉(住院号:ZY0010297)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法莫替丁注射剂)的事实。

第十六组证据:患者田*平(住院号:ZY0007500)、田*生(住院号:ZY0008700)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注射液硫代硫酸钠)的事实。

第十七组证据:患者罗*(住院号:ZY0011018)、覃*国(住院号:ZY0011154)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烟酰胺)的事实。

第十八组证据:患者向*友(住院号:ZY0010160)、李*武(住院号:ZY0010406)、覃*振(住院号:ZY0011398)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复方氨基酸(18AA-Ⅱ))的事实。

第十九组证据:患者田*仁(住院号:ZY0011239)、宋*秀(住院号:ZY0010191)、田*仁(住院号:ZY0009379)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长链脂肪乳(C8-24)/中/长链脂肪乳(C8-24Ve)注射剂)的事实。

第二十组证据:患者龚*伟(门诊号:7776)、滕*云(门诊号:6142)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地平类)的事实。

第二十一组证据:患者刘*芳(门诊号:8310)、向*成(门诊号:5849)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麝香保心丸)的事实。

第二十二组证据:患者瞿*英(门诊号:MZ5646),王*华(门诊号:MZ5011)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的事实。

第二十三组证据:患者张*颜(门诊号:5357)、谢*瑜(门诊号:5527)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宁心宝胶囊)的事实。

第二十四组证据:患者石*玲(门诊号:5836)、石*玲(门诊号:5796)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银杏达莫注射液)的事实。

第二十五组证据:患者黄*国(门诊号:8198)、黄*国(门诊号:8205)处方、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的事实。

2026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医保罚告字〔2026〕第6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般违法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2482.98元。

综上,鉴于当事人: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退回违规医保基金。对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这类问题中,涉及超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且不在国家局下发的20批药品“二库”规则内的药品使用行为,考虑到患者确实使用且受益,根据柔性执法要求和宽严相济原则,对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法莫替丁注射剂、注射液硫代硫酸钠等三种药品超限问题涉及的31846.06元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规问题,将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涉及的自付部分退回患者,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636.9元(过度检查1倍罚款2360.43元,重复收费1倍罚款1752.18元,超标准收费1倍罚款112.91元,分解收费1倍罚款80.65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1倍罚款15657.73元,重复开药1倍罚款579.4元,门诊统筹超量开药1倍罚款93.6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0507205250****(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罚款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