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七罚决字〔2026〕第00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9-07 16:1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七罚决字〔2026〕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周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2年11月20日
身份证号码:433022***********6 联系电话: 150****0291
现住址:沅陵县七甲坪镇提茶坪村垭田组
2026年7月7日15时10分左右,七甲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坤、全志强、彭清到洞溪片区进行森林巡查时发现提茶坪村提茶坪组路段有砍伐痕迹,且公路旁摆放有砍伐的林木。经查明,是你于2026年6月20日左右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沅陵县七甲坪镇提茶坪村老屋塔组李文生、李世彪、李世福三户责任山,小地名“坝凼湾”的山场砍伐马尾松。经工作技术人员勘验认证,李周滥伐马尾松40株,林木材积为13.4立方米,蓄积为19.1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
证明 李周于2026年6月20日左右在沅陵县七甲坪镇提茶坪村老屋塔组李文生、李世彪、李世福三户责任山,小地名“坝凼湾”的山场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伐桩检尺码单、李周滥伐林木案鉴定结论书、沅陵县物价鉴定中心关于林木(马尾松)的价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
证明 李周滥伐林木的涉案标的物为马尾松40株,材积计13.4立方米,立木蓄积为19.4立方米,价值为2010元。
证据三:村委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李文生的调查笔录。
证明 李周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沅陵县七甲坪镇提茶坪村老屋塔组李文生、李世彪、李世福三户责任山,小地名“坝凼湾”的山场砍伐林木(马尾松),其滥伐40株马尾松的权属是李文生、李世彪、李世福三户责任山的林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李周采伐林木时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违法事实: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的规定:“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下2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滥伐林木(马尾松)40株,经工作技术人员勘验认定,滥伐林木蓄积为19.1立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法定情节。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违法事实: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的规定:“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下2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李周滥伐林木数量为40株,蓄积为19.1立方米,符合“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规定数量。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主动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违法事实: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的规定:“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下2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李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沅陵县七甲坪镇提茶坪村老屋塔组李文生、李世彪、李世福三户责任山,小地名“坝凼湾”的山场滥伐林木(马尾松)40株,经工作技术人员勘验认定,滥伐林木蓄积为19.1立方米,出材13.4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违法事实: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在2026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补种滥伐株数2.6倍的树木(计104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罚款(13.4m3x150元x4.6倍),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陆元整(¥924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县支行,账号:1876 7901 0400 016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沅陵县林业局
202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