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网上公示(2026年8月3日 )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07 15:20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肖家桥乡分店 | 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肖家桥乡分店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 当事人经营未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1.没收过期二类医疗器械(蛇毒镇痛贴穴位压力刺激贴)2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3日 | 沅市监罚决〔2026〕55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 唐方宫 | 唐方宫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88.05千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3日 | 沅市监罚决〔2026〕59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 李先清 | 李先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77.75千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3日 | 沅市监罚决〔2026〕58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信息来源: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