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0 10: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4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经营者苏*华
性别:女 身份证:433022****23026 联系电话:180*******3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张家坪村张家坪组
所在单位: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凉水井镇文昌阁村姚家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2月份,苏*华从一上门兜售烟花爆竹的货车司机手里购进7箱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隆泉花爆制作有限公司出品的“闪光炮3000型10盘”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内,购进后以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箱“闪光炮3000型10盘”烟花爆竹产品,非法获利60元。剩余6箱“闪光炮3000型10盘”烟花爆竹产品,于2026年5月20日,被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查扣。
主要证据有:1、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苏*华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2、现场检查照片 4 张;3、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1 份;4、现场勘验笔录 1 份;5、当事人苏*友华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6、当事人苏*华询问笔录 1 份;7、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经理询问笔录一份、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签订的烟花爆竹购销协议书一份、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配送服务清单台账复印件一份(3页);8、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经理李*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和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苏*华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经营者:苏*华)作出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6箱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