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6-26 14:56
违法主体:沅陵县**坪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4MW2QY8K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镇马王界组
法定代表人:金*磊,男,土家族,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43122219****134517,户籍地:沅陵县七甲坪**桥村全公坪组,现住地:沅陵县**坪镇集镇,联系方式:138****9748。
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沅陵县**坪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磊)修建液化气站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2004年擅自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七甲坪镇伍家居委会马王界组占用土地2668.25平方米,对该地块实施全面开挖、场地平整等土方工程,违规修建液化气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并砌筑围墙实施圈占封闭,长期非法占有并使用涉案土地。经核对《沅陵县七甲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用地范围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1份;
6、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
7、身份证复印件2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申请七甲坪改建液化气充装站的报告2份。
本局已于 2026年5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668.25平方米,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占用的2668.25平方米土地按30元/平方米罚款8004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沅陵县**坪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磊)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捌万零肆拾柒元伍角(80047.5)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帐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黄涛、钟伟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