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水罚决字〔2025〕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5-09 10:13

当事人:沅陵县五强溪龙潭生态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丽群  身份证号码:433************43

地址:沅陵县陈家滩乡陈家滩村

2025年3月,我局在日常执法巡查发现有人在凉水井镇工业新村猪儿洞水库网箱养鱼、搭建生活设施(船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问题。2025年3月6日,我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查实上述行为系沅陵县五强溪龙潭生态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经审批,我局于 2025年3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侵占河道妨碍行洪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1日与张凤仙签订《猪儿洞水库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承包期限为 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7年4月28日与凉水井镇工业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猪儿洞水库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 2023 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自 2017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沅陵县凉水井镇工业新村猪儿洞水库设置养殖网箱、搭建生活设施(船屋)。猪儿洞水库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上述行为直接妨碍河道行洪,严重危害水库行洪安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养殖与建设行为;

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明违法现场及妨碍行洪事实。

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养殖网箱、搭建生活设施(船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2025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自行拆除养殖网箱及生活设施(船屋),及时消除行洪安全隐患,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第一部分河道管理 “影响行洪安全”从轻/减轻处罚档次,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