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沅筲林罚决字〔2026〕第00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4-23 16:14
被处罚人姓名:姜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3066********1559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
2026年03月23日11时野柘村护林员李某某上报,反映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有林地发生改变,请求查处,筲箕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某、杨某立即前往事发地,经初步调查: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村民姜某某,于2026年02月22日在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自家责任山,小地名“岩头冲”平整林地拟修建住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6年04月15日,沅陵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唐某某、张某和林业执法人员赵某组成专业调查小组,在筲箕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某和杨某、镇林业站站长李某某、野柘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的陪同下,赴涉案现场开展技术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姜某某于2026年02月22日在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岩头冲组自家责任山,小地名“岩头冲”开展住宅建设施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沅陵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唐某某、张某现场踏查,实地调绘林地范围,采用RTK进行现地测绘,使用ARCGIS软件生成矢量图,根据RTK现场测绘数据及1:10000地形图结合绘制的涉案林地范围图,在计算机上运用ARCGIS地理信息系统进行精准面积计算,核定姜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0.0355公顷(0.532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当事人在开挖林地前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违法用地现场调查图;技术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的面积;
证据三:村林权证明、及林地办证明;
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的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关于当事人姜某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本案当事人擅自开展住宅建设施工前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湘林法(2023)6号〕的通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轻微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面积1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拟修建住宅占用林地0.0355公顷(计:0.5325亩),因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我局按照每平方米65.5元标准处0.1倍的罚款,处罚金额为2325.25元。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通知,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轻微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0.0355公顷(计:0.5325亩)的林地,于2027年03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倍的罚款(355X65.5X0.1),罚款计人民币2325.2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筲箕湾镇罚款指定账户沅陵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将于2026年04月23日起在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yuanling.gov.cn/yuanling/index.shtml行政处罚公示专栏进行公开。
沅陵县林业局
2026年0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