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1 10:0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3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实际经营者张*
性别:女 身份证:433022****23328 联系电话:177*******7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马底驿乡牧马溪村舒家坝组
所在单位: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 职务:实际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马底驿乡牧马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1月12日,张*从沅陵县辰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烟花爆竹426箱,购进后私自将其中的337箱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之外的民房内。这337箱烟花爆竹:1、浏阳最强音72发85件;2、惊天蕾100发40件;3、发财礼炮60发100件;4、极品年钛花炮6*6、25件;5、极品钛花炮4*8、30件;6、极品钛花炮8*5、24件;7、好运王中王25*10、33件,于2026年2月9日,被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查扣。
主要证据有:1、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向*新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记录》 1 份、《现场勘验笔录》1 份和现场检查照片 8 张;3、当事人张*询问笔录1份 ,证明张*是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的实际经营者,该店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属实;4、当事人向*新询问笔录1份和户口簿复印件1份;5、沅陵县辰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张*询问笔录1份;6、证人张*浩询问笔录1份;7、沅陵县辰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单复印件1份;8、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9、当事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沅陵县辰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张*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人张*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张*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该店这次是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情形,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沅陵县马底驿牧马溪烟花鞭炮店的实际经营者张*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并没收在许可载明场所外储存的337箱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