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4 10: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2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宋*
性别:男 身份证:431222****22837 联系电话:18974528208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下竹坪组052号
所在单位: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村下竹坪05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1月18日,宋*从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烟花爆竹148箱(72 发浏阳好声音(432克)85 箱;2、100发笛音蕾(570克)62 箱),购进后私自存放在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之外的民房内,以45元的单价对外销售72发浏阳好声音1箱,非法获利45元整。剩余147箱(1、72发浏阳好声音(432克)85箱;2、100 发笛音蕾(570克)62箱。)烟花爆竹,于2026年2月22日,被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查扣。
主要证据有:1、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宋*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3、当事人宋*询问笔录1份;4、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赵*平询问笔录一份;5、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销售单1份、公司配送服务清单台账复印件1份;6、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7、沅陵县辰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赵*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宋*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对外销售的详细情况,且储存的烟花爆竹未超过零售店许可限量,符合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情形,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沅陵县永虹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宋*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及非法经营的147箱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þ改正¨限期改正。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