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7 15:5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号
被处罚人:欧*平 性别:男 身份证:433022****0419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新华批发部
单位地址:沅陵县凉水井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你在未申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6年1月,先后从多次从沅陵县海平烟花鞭炮店购进烟花爆竹累计 289 箱,存放在你经营的沅陵县新华批发部负一楼仓库及后侧废弃猪楼内,欲意偷偷对外销售牟利。购进后以 15 元每卷价格对外销售喜迎富贵发财炮(50000*10/400克)2卷,实际非法获利30元整。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288 箱零8卷:1、发财蕾20发*6/360克30箱;2、惊天雷100发/300克57箱;3、财神礼炮100发/440克 79箱;4、开门红笛音蕾 100 发/310 克 63 箱;5、好运王中王35型*8/600克16箱;6、天宇小子炮 32 型*8/600克14箱;7、喜迎富贵发财炮 50000*10/400 克 1 箱零 8 卷;8、中国红 9 箱;9、小烟花10箱。)于 2026年1月27日被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依法查扣。
主要证据有:
1.(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烟花-1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怀沅)应急勘〔2026〕烟花-1 号《勘验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 张;
2.(湘怀沅)应急现决〔2026〕烟花-1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怀沅)应急查扣〔2026〕烟花-1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烟花-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各一份;
3.欧*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沅陵县新华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对欧*平询问笔录一份;
5.彭*平居民身份证及沅陵县海平烟花鞭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对彭*平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你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可酌情从轻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自由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定,决定给予沅陵县新华批发部经营者欧*平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及非法经营的物品的 289 箱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6 7901 0400 06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