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7 15:5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2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傅*杰 性别:男 身份证:350322****4313
单位地址:沅陵县楠木铺乡楠木铺村 邮政编码:419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加油站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煌于2025年11月初离职,遂任命傅*孟(身份证号350322**4352)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加油站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经现场查验,傅*孟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便上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证据有:1、(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危化-112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怀沅)应急现决〔2025〕危化-9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5〕危化-3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检查登记表》复印件2张;2、2025年12月25日傅*孟安全生产考试平台查询结果一份;3、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傅*杰居民身份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机各一份;5、对傅*杰询问笔录一份;6、傅*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7、对傅*孟询问笔录一份;8、傅*杰居民身份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9、(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执法四中队-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6 7901 0400 06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