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 医保处字〔2026〕第1号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2-24 09: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雅卫士口腔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431222MA7HFU****                           

住所或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迎宾南路17号(残联旁)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源                   

根据怀化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欺诈骗保、串换项目”等二类2个问题。2025年12月24日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移交本机关。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沅陵县公安局,2026年1月4日,沅陵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受案的决定。2026年1月13日,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协助冒名就医: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部分患者就医过程中,存在协助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如:2023年12月7日,患者周*菊(病历号:2311043169)在行根管治疗项目时,当事人协助使用其女儿范*翠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1350元抵扣根管治疗费用;2024年4月6日,当事人再次协助周*菊在行全瓷牙和牙周治疗套餐项目中使用其丈夫范*谋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1969.8元抵扣。2024年4月3日,患者胡*芳(病历号:230407792)在行牙周炎治疗套餐项目时,当事人协助使用其女儿肖*娟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1500元抵扣牙周炎治疗套餐费用。当事人协助患者使用家属门诊统筹为本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行为,属于协助冒名就医,共涉及违规79人次,涉及医保基金72718.01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对协助冒名就医涉及人数及金额问题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认为龙*静、舒*慧、向*菲、李*宏、向*芳、侯*亮、范*军、张*、谢*、张*鹏、向*、李*坤等12人的门诊统筹系本人使用,并非协助冒名就医,有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为证。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资料、数据核对、调查询问,情况属实予以采信,对违规数据中涉及的向*芳、向*等12人使用门诊统筹的7871.29元从违规数据中予以核减,最终确定协助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4846.72元。

二、串换项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将种植牙、正畸、义齿修复等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串换成牙周治疗(套餐)进行医保报销,属串换项目收费。如:患者向*娟(病历号:2404104732)实际行义齿修复时,当事人将其串换为牙周治疗(套餐)进行医保报销;谭*(病历号:2407095721)实行正畸治疗时,当事人将其串换为牙周治疗(套餐)进行医保报销。根据当事人期间数据比对发现共涉及违规18人次,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13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基本情况简介》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问题清单》1份,法定代表人刘*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周*菊(病历号:2311043169)、范*翠(病历号:L1369)、范*谋(病历号:L2630)、张*安(病历号:L1809)、张*斌(病历号:L0732)、张*鹏(病历号:2312283668)、张*衡(病历号:2306261838)、全*德(病历号:2412147385)、颜*庚(病历号:2308202464)、陈*(病历号:2311113234)、文*(病历号:2307312250)、张*才(病历号:2307312251)、张*莲(病历号:2306011523)、宋*迎(病历号:2412307552)、张*(病历号:2404174811)、冯*娟(病历号:2404174810)、曹*中(病历号:L2613)、赵*花(病历号:230315543)、曾*(病历号:L2483)、曾*晶(病历号:2403214542)、胡*芳(病历号:230407792)、肖*娟(病历号:L2590)等人门诊病历、电子截图、收费单据及结算单,张*霞、舒*、罗*琴、扶*伟、宋*凤、杨*英、肖*娟、潘*贵、廖*媛等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协助冒名就医事实存在。

第三组证据:向*娟(病历号:2404104732)、谭*(病历号:2407095721)等2人门诊病历、电子截图及收费单据,廖*媛、张*霞讯问笔录用于证明串换项目事实存在。

第四组证据:龙*静(处方号:0001453)、舒*慧(处方号:0000722)、向*菲(处方号:0004657)、李*宏(处方号:0001619)、向*芳(处方号:0001437)、侯*亮(处方号:0001016)、范*军(处方号:0004940)、张*(处方号:0003096)、谢*(处方号:0000755)、张*鹏(处方号:0003190)、向*(处方号:0002918)、李*坤(处方号:0003181)等人门诊病历及处方笺,廖*媛、周*虹、向*等人询问笔录用于证明真实就医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后,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医保罚告字〔2026〕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79980.1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严重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回违规基金,同时又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柔性执法要求和宽严相济原则,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解除该院门诊统筹协议;2、罚款144826.84元(其中协助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4846.72元处2倍行政处罚129693.44元,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133.4元处1倍行政处罚15133.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财务室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账号:43001505072052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