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 医保处字〔2026〕第2号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2-27 10:16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盘古乡卫生院舒溪口分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431222448254****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盘古乡卫生院舒溪口分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颜*先                 

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2025年12月8日接到举报线索当事人涉嫌“虚假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12月9日经过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复核后当事人“虚假住院”违法违规事实确实存在。2025年12月10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串换理疗项目收费

(1)中医定向透药。经外围走访询问出院患者、现场调取当事人中医理疗耗材进销存、现场询问住院医生以及理疗科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将部分患者使用的保外药品(丹参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及减免的部分患者自付费用,串换成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并纳入医保报销,属串换项目收费。如:董*莓(住院号:2025000716)、田*清(住院号:2025000752)。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违规数量2268次,涉及违规金额54432元,乘以当事人问题时段医保综合报销比例77.06%,涉及医保基金损失41945.3元。

(2)常规针法。经外围走访询问出院患者、现场调取当事人中医理疗耗材进销存、现场询问住院医生及理疗科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将部分患者使用的保外药品(丹参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及减免的部分患者自付费用,串换成常规针法并纳入医保报销,属串换项目收费。如:姜*奢(住院号:2025000422)、胡*根(住院号:2025000536)。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违规数量4184次,涉及违规金额125520元,乘以当事人问题时段医保综合报销比例77.06%,涉及医保基金损失96725.7元。

二、伪造医学文书

经举报线索及现场询问法定代表人、住院医生、理疗科工作人员、医保结算工作人员、外围走访调查询问出院患者发现当事人存在14人次虚假就医的情况,属欺诈骗保。如:刘*英(住院号:1408244428)、杨*凤(住院号:1181539159)、刘*福(住院号:2025000959、2025000738)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违规数量1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8783.4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22375.8元。

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未规范开展疾病推拿治疗。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文件要求,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推拿治疗所需时间向部分患者提供服务。如:向*英(住院号:2025000073)、张*久(住院号:2005000064)。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违规数量1005次,涉及违规金额48530元,按自付比例20%计算,乘以当事人问题时段医保综合报销比例77.06%,涉及医保基金损失2991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颜*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证据二:董*莓(住院号:2025000716)、田*清(住院号:2025000752)等二人的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及处方一份,中医理疗项目耗材和药品进销存一份以及院长颜*先、医生姜*荣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串换理疗项目(中医定向透药)的事实。

证据三:姜*奢(住院号:2025000422)、胡*根(住院号:2025000536)等二人的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及处方一份,中医理疗项目耗材和药品进销存一份以及院长颜*先、医生姜*荣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串换理疗项目(常规针法)的事实。

证据四:刘*英(住院号:1408244428)、杨*凤(住院号:1181539159)等二人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医嘱及住院病人结算汇总清单一份,出院患者杨*凤(住院号:1181539159)、刘*福(住院号:2025000959、2025000738)询问笔录一份,出院患者杨*英(住院号:2025000340、2025001071)、胡*(2025000561)、李*菊(2025000133),易*菊(住院号:2025000903)通话录音一份,院长颜*先、医生姜*荣、医院职工宋*、龚*英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伪造病历文书的事实。

证据五:向*英(住院号:2025000073)、张*久(住院号:2005000064)等二人的住院病历一份,医院职工龚*英、医生董*询问笔录一份,未规范开展疾病推拿治疗问题违规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未规范开展疾病推拿治疗的事实。

2025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医保罚告字〔2026〕第1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般违法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57265.41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0964.46元。

综上,鉴于当事人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主动退回违规基金。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约谈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相关人员移交纪检、卫健部门处理;二、暂停当事人中医理疗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三、罚款213340.3元(其中伪造医学文书处2倍行政处罚44751.6元,串换理疗项目处1倍行政处罚138671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处1倍行政处罚29917.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0507205250****(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罚款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