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2-13 17:14
被处罚人:沅陵县白雾坪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1E;经营者:胡*)性别:男 身份证:431222****3339 邮政编码:419603
所在单位:沅陵县白雾坪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马底驿乡白雾坪村胡家组2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23日,接群众举报沅陵县白雾坪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随即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马底驿乡应急办工作人员到你店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店办理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6〕01177,主要负责人:胡*,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许可类型:长期;有效期:2026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核定储量:190箱/190千克。该店实际存放有烟花爆竹:1.惊天动地(100发)、210箱、箱含药量400g;2.浏阳好声音(72发)、300箱、箱含药量432g;3. 日进斗金礼炮(100发)、75箱、箱含药量500g;4、X6玫瑰花火(108发)、20箱、箱含药量1080g;5、喜赢富贵鞭炮(5万型10盘)、90箱、箱含药量400g;共计695箱,折合总药量308.7kg,超出该店许可证载明药量118.7kg,超出许可证载明药量62.47%。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白雾坪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执法一中队-1号1份;证据4、《现场勘验笔录》(湘怀沅)应急勘〔2026〕执法一中队-1号1份;证据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执法一中队-1号1份;证据6、当事人胡*身份证复印1份;证据7、当事人胡*询问笔录1份;证据8、沅陵县辰龙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黄*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9、沅陵县辰龙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黄*华询问笔录1份;10、《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怀沅 )应急复查〔2026〕执法一中队-1 号及现场照片。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自由裁量基准:“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信息来源: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