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工贸-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3 17: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祥青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686M)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凉水井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冉*青
2025 年 12 月 30 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沅陵县祥青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范*平(身份证号码:433022****5216)正在厂区内进行焊接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你公司员工范*平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祥青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主要负责人冉*青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据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6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证据3: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4: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5〕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据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6:公司安全员冉*平和当事人范*平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7:当事人范*平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据8:沅陵县祥青木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冉*平和员工范*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