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1-29 17:01
当 事 人:张*,男,苗族,现年39岁,身份证号:43122219****153316,住址:沅陵县马底驿乡***村六组,联系方式:193****7345。
本局于2025年9月对你在马底驿乡马底驿村张*宪房屋旁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马底驿乡文昌坪组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5月擅自在沅陵县马底驿乡马底驿村张远*房屋旁占用土地71.25平方米(地类:基本农田35.39平方米,水田 35.86 平方米)修建钢架棚,该用地不符合马底驿乡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属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3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张;
6、身份证复印件3份;
本局已于 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马底驿乡文昌坪组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5月擅自在沅陵县马底驿乡马底驿村张*宪房屋旁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钢架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一栋(面积:71.25平方米)和钢架棚周边堆放的物品,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附:法律条款依据及内容。
联系人:胡念龙、张歆波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