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1-29 17:07
当 事 人:中国黄金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32743Q
住 所:沅陵县五强溪镇乔子坪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男,满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铁矿路2号4单元610室,身份证号:21072519****13419,联系方式:136****3578。
本局于2026年1月对中国黄金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修建活动板房一案立案调查。中国黄金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10月擅自在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洞冲沟组占用土地1273平方米(地类:林地1273平方米)修建活动板房,该用地符合五强溪镇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属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1份;
2、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3、规划情况说明;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林业部门行政处罚1份;
本局已于 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由于中国黄金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擅自在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洞冲沟组占用土地1273平方米(地类:林地1273平方米)修建活动板房的违法行为涉及林业部门,并且林业部门已对此违法地块进行了行政处罚(已行政处罚林地127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活动板房2栋(面积:127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中国黄金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附:法律条款依据及内容。
联系人:胡念龙、张歆波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