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吧决定书公示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5 10: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沅陵县香格里拉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1222MA4L31XA4N
投资人:邓*春
住 所:沅陵县交警一中队2号门面
2025年08月19日16时06分至16时18分,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廖周达(18130521015)、何梦桃(181305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沅陵县香格里拉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32号机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名上网人员名叫向*亮、2008年11月出生,带有本人身份证件(电子身份证),因该上网人员未满18岁,网管人员用其他人员的身份证于当日15时00分开卡上网,网费16元。执法人员依程序将该名上网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做了登记,上网人员和网吧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2025年08月2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08月22日,当事人邓*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0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9日15时00接纳未成年人向*亮进入营业场所、在32号机位进行上网消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邓*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接纳的向*亮系未成年人及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
3、上网人员向*亮现场自行出示的身份证、身份证特写照片以及在现场填写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登记表》,证明其系2008年11月26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4、对邓*春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2025年08月19日15时00未成年人向*亮在网吧前台开卡上网,坐在32号机位上网1个多小时,上网费用为16元的违法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日常检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2025年08月19日-2025年08月19日一年时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5年08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湘怀沅)文综罚告字【2025】F-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9日接纳未成年人向*亮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项所述从轻处罚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应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理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1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账户:430015**********0227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