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4-14 11:34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矿山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第5条: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第32-35条:合理开采、保护资源、禁止破坏性开采等规定 第40-48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破坏性开采等) |
全县在生产矿山(100%) | 1.资质与手续合规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层开采;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用地手续;企业法人资格、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 2. 其他重点事项 是否存在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是否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真实资料。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临时用地单位、矿业权人 | 临时用地、矿业用地等复垦情况。 | 临时用地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4次 |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情况 | 6月-12月 | 现场执法 | 1 次 |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矿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 矿业权人 | 探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当年探矿权勘查投资、核算级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及投入技术力量情况;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执法 | 1次 |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 否 | 一般检查 |
信息来源: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