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0-24 15:36

沅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水罚字〔2022〕7号

当事人:付兴国          身份证号:433022********0211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水利局水电施工队宿舍

联系方式:13317452598

2022年7月26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向沅陵县筲箕湾镇田家坪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沅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调查,发现在筲箕湾镇田家坪水库内堆有大量渣土。经初步调查,系付兴国所为,经请示领导,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付兴国在对筲箕湾镇五里山村至金华山村公路(金华山村境内)的公路维护施工过程中,为节约施工成本,在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许可的情况下,自2022年6月15起至2022年7月26日擅自向筲箕湾镇田家坪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约2000立方米,严重影响田家坪水库行洪安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向河道倾倒渣土的事实;(三)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向河道倾倒渣土。

当事人擅自向筲箕湾镇田家坪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沅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要求听证。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主动的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自行清理倾倒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渣土;

二、对向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2万元(20000元)的罚款,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长沙银行沅陵支行,账号800277829411019。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