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市监罚字〔2021〕2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4-12 16:02
当事人:沅陵县富明粮油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22MA4R911****
住所(住址):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桐木港居委会铁芦湖组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二酉苗族乡集镇日常巡查时发现,沅陵县二酉乡瞿老板批发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沅陵县富民粮油批发部配送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由二酉监管所调查落实沅陵县富民粮油批发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相关事实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于2020年11月4日从襄阳荣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80袋,购进价格人民币2.04元/斤,合计金额人民币7833.60元,实际付款人民币7833元,销售价人民币108元/袋(2.25元/斤),货值金额人民币8640元,获得利润人民币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资格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调查情况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记录情况的事实。
6、现场检查取证打印件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7、富民粮油批发部销售清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情况的事实。
8、襄阳荣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来源情况的事实。
9、大米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产品质量合格情况的事实。
10、购货单照片打印件1份(手写),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数量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了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上述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真实有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案件调查终结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并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3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听告字〔202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从本案的调查经过和事实来看,当事人是从事粮油批发,但从事粮油批发实际时间不长,加上是疫情期间,且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办案人员实地调查了解当事人经营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家庭的困难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主动供述违法的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其准(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具备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7元;
2、 罚款人民币4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80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沅陵支行:(191401102920001****)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1876790104000****)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4300150507205250****)。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60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