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10 09:15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构名称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权责清单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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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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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报告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沅陵县沅陵镇古城北路5号政务中心大厅二楼应急局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