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15 09:14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构名称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权责清单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处置方案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 |
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沅陵县沅陵镇古城北路5号政务中心大厅二楼应急局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