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9 14:38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2026-00005
沅政发〔2026〕5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沅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有房屋进行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县各乡镇房地产价格行情实际,奖励标准分为四类:一类为沅陵镇(含太常片区);二类为凉水井镇、官庄镇、五强溪镇;三类为筲箕湾镇、七甲坪镇、明溪口镇、麻溪铺镇、深溪口片区;四类为清浪乡、大合坪乡、火场乡、肖家桥乡、杜家坪乡、北溶乡、陈家滩乡、荔溪乡、二酉乡、盘古乡、马底驿乡、楠木铺乡、借母溪乡。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同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
(一)一类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4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600元/平方米的鼓励奖;
(二)二类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500元/平方米的鼓励奖;
(三)三类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300元/平方米的鼓励奖;
(四)四类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300元/平方米的鼓励奖。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同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
(二)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
第六条 被征收人同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七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奖励与补助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优亲厚友、截留冒领,违者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沅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实施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