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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4 11:10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4-054661
  • 文号:沅政通〔2024〕3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4-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12-14
  • 签署日期:2024-12-14
  • 登记日期:2024-12-14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4-12-14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2024-00002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沅政通〔2024〕3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给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区域,四至范围为:北至虎溪学校门口往深溪口方向桥头200米外、县殡仪馆;南至高速公路出口;西至太安社区、苦藤铺集镇外200米;东至凤凰山森林公园。包括沅陵镇龙泉山居委会、教场坪居委会、龙兴居委会、鹤鸣山居委会、胜利门居委会、廻龙山居委会、望圣坡居委会、老鸦溪居委会、凤鸣塔居委会等行政单元全域,桃花岭居委会、鸳鸯山居委会、黄草尾居委会、凤凰山居委会、苦藤铺居委会、白羊坪村、立新村、朝瓦溪村等村居部分区域。

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报审批后,方可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沅陵镇人民政府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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