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高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旋挖机、堆高机、场内车辆等。
二、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高排区)范围为:城北片区东至雷山坪沿线;南至滨江大道沿线;西至阳光水岸沿线;北至舒家溶—鸳鸯山沿线。城南片区东至凤郑公路沿线;南至一中新校区沿线;西至望圣西路沿线;北至凤鸣大道沿线。围合区域面积7.66平方公里。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符合禁高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高排区使用。
四、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高排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我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