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3 09:32

                                                                                                                            

沅城管执字〔2025〕10号

关于印发《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局机关及局下属二级机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对下属二级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财务室负责监督实施。

财务负责人职责:负责票据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核,组织编制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和实施部门预决算工作,联络沟通财政部门。

会计职责:负责会计账务处理、罚没及行政费用的收取,向领导提供单位财务运转的情况。

出纳(报账员)职责:负责预算一体化系统指标及额度的管理和支付业务,做好单位各系统的数据上报。

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有关绩效结果等因素,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年度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按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八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应当全额、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直接列入单位收入, 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入账、对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罚款。如有收费不开票,变相收费、罚款、打白条等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规范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权限和操作程序。票据、支付印章必须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严禁任何人员统管或代管全部支付印章。重要票据及凭证应专人专柜管理,设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购买、领用、作废、注销等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行政运行经费单笔支出超10万元(例行性支出除外)需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再行支付。小微工程项目建设总额20万元以下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小微工程项目建设总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资金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合规、真实完整、签章及审批手续齐全。

第十九条 强化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降低采购成本。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30万元以下、服务30万元以下、工程 50 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文件规定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下单时,下单内容需符合商家经营的范畴,经手人与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30万元以上、服务30万元以上、工程 50 万元以上)的,需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人员全程参与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且采购金额在本级政府采购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应在中介超市进行采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调拨、报废)需报局审批,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库存物资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存”,领用需进行登记签字,保证账实、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合同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金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局实行归口管理,合同签订前需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合同履行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局机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牵头,协同财务、纪检监察对包括二级机构在内的上年度财务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每两年由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财务进行审计,二级机构负责人离任前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应制定审计计划,明确重点机构和风险领域,审计完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向被审计部门反馈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三个月内复查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到位的启动问责。

第三十条 对私设“账外账”、挪用专项资金、虚假报账、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须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局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