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酉苗族乡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2-08 10:39
二政〔2022〕50号
关于印发《二酉苗族乡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
《二酉苗族乡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委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二酉苗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
为科学管理、利用、保护我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安全饮水管理,营造了和谐的用水环境和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更好发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作用,切实让群众长期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公告第75号)、《沅陵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沅政办发〔202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水管员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沅陵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农村安全饮水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村委会选派一名有威信、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为该村水管员,签订管理协议,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村委会职责:
(一)宣传农村安全饮水相关政策法规。
(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制定本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机制,合理确定水费。
(二)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造成饮水设施损坏的,村委会应组织村民及时进行维修。
(四)加强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监督水管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检查、维护自来水主管设施,服务群众,保证用户正常生活用水;
(二)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对水源地进行巡查、保护,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
第五条 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三)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检查、维护进户水管。
第六条 新增户必须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所需的材料及安装人员的费用由新增户自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挖沟、植树、耕地等施工作业中,无意造成损坏主管道事故时,由村委会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赔偿所需材料费和支付必要的维修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破坏、盗窃管道及其他设施者要严力打击,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政发(2019)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