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5-07 10:07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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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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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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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原以上1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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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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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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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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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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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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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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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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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法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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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成成本或者减少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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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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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2003)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限期治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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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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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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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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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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