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行政处罚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2 10:22
相应法律依据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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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罚、轻罚处罚适用条件 |
1 |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1.首次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消除违反状态。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耕地已复耕,无社会影响,免予处罚。 |
2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
3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
4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1.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 2. 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
6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罚、轻罚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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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违法当事人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整改,消除违法状态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 |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
1. 占用的耕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拆除复垦到位。 2. 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获批。 |
9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拆除并复垦到位。 |
1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涂抹、轻微毁坏或因非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 |
11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 |
12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外运矿产和违法所得,主动进行恢复原状。 |
13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经制止,当事人立即退回界内开采,没有外运销售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