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行政处罚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2 10:22

相应法律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罚、轻罚处罚适用条件

1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首次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消除违反状态。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耕地已复耕,无社会影响,免予处罚。

2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3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4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在责令通知期限内改正的。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

2. 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6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罚、轻罚处罚适用条件

7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违法当事人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整改,消除违法状态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1. 占用的耕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拆除复垦到位。

2. 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获批。

9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拆除并复垦到位。

1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涂抹、轻微毁坏或因非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

11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

12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外运矿产和违法所得,主动进行恢复原状。

13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经制止,当事人立即退回界内开采,没有外运销售矿产品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