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1-09 15:30
沅财财事函〔2022〕2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票据的领用和发放
1.领用管理。用票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册或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票据存根等内容)。
用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财政事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县财政事务中心核销。
2.发放管理。县财政事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其中:需求量较大的用票单位,一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申报的季度用票计划额度;其他单位一次领用的财政票据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用票量(根据往年需求测算)。
二、严肃票据的使用和填开
3.依规使用。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三种。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存做记账凭证);其中: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六联,包括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账通知联(退收款人作收账通知)、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4.依规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要素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三、规范票据的保管和年检
5.专人专账。用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准确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并将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报县财政事务中心备案。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异动时,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的移交手续。
6.定期盘点。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经常对领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7.票据年检。票据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送检相结合为主、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用票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扎实做好票据年检工作。票据年检原则上每两年不小于一次,年检内容和要求以年检通知为准。
四、严明票据的核销和销毁
8.核销管理。需求量较大的用票单位,在领用下季度票据之前,应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的票据;如因业务需要,允许用票单位留存部分票据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应在下次领用票据前完成核销,每次票据核销的数量应不少于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其他用票单位也应及时核销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连续两年未办理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县财政事务中心可注销其财政票据领用资格。
9.销毁管理。需求量较大的用票单位于每年3月中下旬向县财政事务中心提交销毁相关资料,申请销毁;其他用票单位于每年3月上中旬申请销毁。县财政事务中心查验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后(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销毁。
保存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应报县财政事务中心核准销毁,但原则上不低于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未满票据存根保存期或资料提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销毁。
五、加强票据的监督和检查
10.日常监督。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用票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丢失处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或财政票据遗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事务中心,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怀化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购领证号、遗失票据名称、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
12.违规处理。违反财政票据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程序追究责任。
沅陵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