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4-29 11:15
沅市监〔2022〕34号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通知
各监管所、局直属机构、执法大队、机关各相关股室: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跟踪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案件办理质量,杜绝办理假案、错案,深入推进本局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确保执法公正、严格、廉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跟踪回访程序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前审查、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案件处理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局依法查处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被依法处理的行政相对人。
第四条 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为成员的案件跟踪回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局党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纪检联络员曹君梅担任。
第五条 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跟踪回访与服务、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跟踪回访内容:
(1)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遵守办案纪律、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及其他回访事项;
(2)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3)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理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指导和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必须附初步涉嫌违法的证据,调查终结时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证据之间逻辑应当严谨。
第八条 办案过程中,相关业务股室应对与本股室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或在办案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九条 跟踪回访方法:案件办理中和结案后由业务股室对被调查对象采取上门了解、邀请座谈、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跟踪或回访,征求被调查对象及单位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的意见,并填写《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记录表》,必要时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参与。回访完成后将《记录表》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君梅保管。县局定期对全局办理终结的案件组织法规、业务、纪检联络员等进行案件评查,及时发现所办案件存在的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条 跟踪回访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跟踪过程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予以通报警示,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第十二条 跟踪回访结果的处理:
(1)对反映办案人员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办案人员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