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17-11-30 09:36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食药工质监罚决字(2017)026号

当 事 人:沅陵县奇创网吧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地址: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一品楼左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RU55N

经 营 者:张灵红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17年3月20日被我城南所检查发现后,我城南所下达了编号为沅2017改通字(003)号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3月29日,我城南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错误,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后仍继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权限。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拒不改正的事实。

6、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7、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的时间和期限。

8、当事人网吧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展示,当事人无异议。上述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真实有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2017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食药工质罚告字(2017)026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自己所经营的网吧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且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轻,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 

罚款5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5*********22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60日向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