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陵县统计局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制度》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9-12 15:24

沅统〔2020〕21号 

沅陵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沅陵县统计局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沅陵县统计局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统计局

2020年9月9日

沅陵县统计局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新要求,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统计制度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人员具体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管控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准确。在统计上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统计业务流程,努力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资料。

(二)遵循统计制度。在遵循国家统一的制度方法前提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创新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确保制度方法更加有利于统计单位真实、方便、快捷地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统计数据的核实把控。

(三)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科学测算评估。确保测算评估依据更加客观、办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结果更加真实。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范围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加工、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评估和数据使用、公布、归档等统计数据生产、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得自行增加或删除调查内容。

第六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健全和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各专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准确有效。

第七条  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的布置工作;检查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未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依法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报表填报工作。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完整,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采集数据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的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及有关情况地说明等。

第九条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逐级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报送流程。应当保障统计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统计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后,应当再次审核和确认,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处理流程。对整理、汇总生成的综合数据进行处理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如存在自身原因的差错,应当及时更正;如发现是下一级原因的差错,应当及时退回下一级重新上报;如发现属统计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退回统计调查对象修正原始数据,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完善统计资料公布使用制度。依法使用统计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数据;按照统计法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公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越权、越级,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明确规定统计资料的保管和归档范围、时限、职责分工和使用权限,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